吉林大药房供应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尊敬的供应商:
为规范医药市场,维护你我双方合法利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如下协议,请您仔细阅读,具体如下:
一、协议内容:
1、禁止供应商在双方合作期间以任何形式如现金、赠券、优惠卡等赠予吉林大药房的管理人员或药店营业人员等。
2、禁止供应商在双方合作期间私自把药品销售给门店营业人员。
3、禁止供应商在双方合作期间私下到门店进行换货。
4、供应商保证在双方合作期间维护市场价格统一。
5、供应商商品如结款方式中明确为“可处理”类商品,应积极配合吉林大药房处理问题品种:
(1)十日内将破损商品从吉林大药房返货库取走;
(2)十日内将距失效日期2个月的商品从吉林大药房返货库取走;
(3)十日内将近效期商品(距失效日期6个月商品)制定符合吉林大药房要求的促销政策或将商品从吉林大药房返货库取走;
以上三种问题品种要求供应商每月在流向系统中自行查询处理,或在得到吉林大药房电话或短信或登报通知后十日内处理完毕。
6、吉林大药房开发网上流向查询模块供供应商对自己商品进行流向查询,流向费用为每品200元(指当年度全年流向费用,如新引进商品不满一年以每月20元为基数按月计算),此费用在当年度1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交于吉林大药房财务部,逾期未交者由吉林大药房在当年度2月1日后首次排款中扣除。
7、新品引进6个月后,月销量低于100盒或在同品类中排名末位,供应商应按吉林大药房要求提供促销支持,至产品月销达到产品引进目标销量为止,如促销三个月后仍没有明显提升,吉林大药房有权淘汰此品。
8、供应商禁止录用在三年内就职于吉林大药房的人员。
二、如供应商违返上述协议内容,吉林大药房将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
1、供应商违反协议内容第1、2、3项,吉林大药房将扣除供应商所有销售货款,并停止与供应商合作。
2、吉林大药房通过市场调研发现供应商违反协议内容第4项,将在调研后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供应商,首次通知后要求供应商2个工作日内将商品价格维护至统一价,逾期供应商需按照销量对吉林大药房进行补偿(补偿款=差价款*二倍月销),补偿款将于告知后的当月月底前以现金方式交于吉林大药房财务部,逾期未交者将于告知后的首次排款时直接在货款中进行扣除;第二次如再出现此种价格紊乱情况,吉林大药房将终止与供应商合作关系。吉林大药房如出现由于供应商商品价格不统一所导致的顾客投诉或行业部门处罚等经济、名誉损失将由供应商全部承担,损失补偿支付方式同上。
3、供应商违反协议内容第5项,逾期未及时处理问题品种的,吉林大药房视为供应商同意将此商品的处理权放弃,由吉林大药房进行处理,双方财务于15个工作日内减账。
4、供应商违反协议内容第8项,供应商商品全部下架,双方终止合作。
以上内容请供应商认真阅读,同意后进行注册。